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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某容留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曾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吸毒一次;2、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朱某某吸毒一次;3、2013年1月的一天(前一次过后二天),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朱某某吸毒一次。2014年4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华容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