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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任伟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679号罪犯任伟。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任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2011)河刑初字第0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任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