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腾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35-1号申请执行人林腾飞。被执行人深圳宝安金桥森焱电器制品来料加工厂。负责人曾任田。被执行人香港森焱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腾飞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安金桥森焱电器制品来料加工厂、香港森焱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宝安金桥森焱电器制品来料加工厂、香港森焱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