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3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汤荣与张掖市明辉汽贸有限公司、明思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荣,张掖市明辉汽贸有限公司,明思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414-1号原告汤荣,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汤海霞,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明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思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明思光,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荣与被告张掖市明辉汽贸有限公司、明思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荣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明思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明思光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撤回对被告明思光的起诉。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