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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袁霞与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30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霞,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被告):袁霞。委托代理人:汪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胜利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26049-3。法定代表人:朱慧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袁霞诉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袁霞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袁霞诉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袁霞撤回对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原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被告)袁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被告)袁霞负担。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