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文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马伟诉张小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文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马X,男,1985年7月11日生。被告赵XX,女,1988年7月17日生。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