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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二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1491号罪犯张忠,男,出生于1974年7月17日,回族,籍贯青海省海晏县。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11年4月14日青海海晏人民法院作出(2011)晏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在青海省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监狱劳积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凯韩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