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胡明乐与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乐,金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胡明乐,农民。被告金海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乐与被告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乐负担。审 判 长 曹自豪人民陪审员 冯万云人民陪审员 彭鲲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