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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胡明乐与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乐,金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胡明乐,农民。被告金海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乐与被告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乐负担。审 判 长  曹自豪人民陪审员  冯万云人民陪审员  彭鲲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