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383号原告宋某,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吴平。被告苏某甲,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宋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在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苏某乙,现已两周岁半。由于恋爱时间短,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打麻将,因为一些琐事和我打架、生气。我曾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并且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住在娘家。孩子自出生起均由原告照顾,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没有做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原告生育期间,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苏某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的陪嫁归我所有。被告苏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有一个女儿,今年才两周岁半,孩子还小,我的女儿我不可能不照顾,可能我做的不够好,我以后会改正。我们的感情也很好,我不能离婚。打麻将只是过年过节玩玩,喝酒这方面是我做的不对,我以后肯定会改。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今后好好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1月举办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苏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宋某以被告生活习惯不好,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苏某甲离婚。被告苏某甲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年龄尚小。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口角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各自克服自身不足,增强家庭责任感,更加细心地尊重和爱护对方,为共建幸福美满家庭做出自己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