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与黄剑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黄剑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建桥村。负责人:陈余光,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巧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厂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剑红,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委托代理人:蒋玉峰,男,瑶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上诉人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剑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梅县法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6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梅县法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梅县建桥矿产品精选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