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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徐立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立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948号罪犯徐立建,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射刑二初字第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立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张永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立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徐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立建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立建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有罪犯徐立建在服刑期间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徐立建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全部履行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度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立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