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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令狐荣海、王维友诉王维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某,王甲,王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令狐某,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捷阵村街二组。原告王甲,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捷阵村街二组。委托代理人吴宗湖,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乙,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捷阵村街二组。委托代理人王元国,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某、王甲诉被告王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某、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令狐某、王甲负担。审 判 长 令狐克智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先 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