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伍贤波,杨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伍贤波,王利,杨毅,王道明,陈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超,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学如,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伍贤波,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利,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毅,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道明,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书,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杨超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利、伍贤波、杨毅、王道明、陈书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2)巫法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未向申请再审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即径行缺席判决。同时判决后,对一直在家的申请再审人采取公告送达判决的方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原审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判决错误。被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答辩称,原审的送达情况我方亦不清楚,无其它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未依法传唤本案当事人,即采用缺席审理判决之方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之诉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2)巫法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