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俊飞与王玲、张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飞,王玲,张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94-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飞,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德生,系王玲丈夫,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俊飞与被执行人王玲、张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玲、张德生向申请执行人刘俊飞支付借款15万元。但被执行人王玲、张德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玲、张德生在银行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