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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常某某,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