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韩成中诉姬文飞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中,姬文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韩成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王爱召法律服务所。被告姬文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成中诉被告姬文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经谢怀礼介绍雇佣原告在达旗鄂尔多斯地产广场项目做保温工程,当时约定工资按月结算,但被告没有按月给付工资,2014年5月4日工程停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给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下欠7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于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于2014年6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张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揽的达旗鄂尔多斯地产广场项目工程中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7000元,下欠7000元一直未付,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出具欠款条一张。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据一张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所承揽的工地打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提供的被告欠款证据及证人之言所证明的事实一致,其符合证据客观、关联、合法性之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000元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文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韩成中工资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姬文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