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人栓与邵千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人栓,邵千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吕人栓。委托代理人尹娜,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千纯。委托代理人刘会云,天津华盛理(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续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宝,职员。原告吕人栓诉被告邵千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蓓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人栓的委托代理人尹娜,被告邵千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会云、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润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6日7时30分,被告邵千纯驾驶津H×××××号小客车沿河东区津滨大道北侧辅道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万达广场前时,遇原告驾驶蓝灰相间色的大洋本田牌电动自行车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地,被告邵千纯驾车辆右侧与原告左侧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9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9894元、护理费13350元、残疾赔偿金65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1.3元、交通费16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44171.98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河东区(2013)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2、《指定就医诊断证明信》、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表》;3、《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书》,《误工证明》;4、《天津市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发票;5、《司法鉴定��见书》、鉴定费;6、加油费发票;7、户口登记页。被告邵千纯辩称,请求法院认定赔偿数额,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后愿意承担按照比例部分,误工费的劳动合同是在一次手术后休假期间签订的,护理费合同不完整,对真实性有异议,交通费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对营养费每天25元的标准没有异议,但天数过长。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责任在前次诉讼已经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营养费有异议,精神损害赔偿金稍高,鉴定费票据不在承保范围内。医药费没有异议,但要扣除非医保内容,误工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时间过长,劳动合同应该在原告劳务期间,对真实性有异议,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有异议,有先盖章后填写的现象,加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交通费要求法院酌定。护理费同意住院期间按照居民服务业支付一个人的,出院医嘱没有加强护理的记载,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邵千纯驾驶其名下所有津号车辆沿河东区津滨大道北侧辅道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万达广场前时,遇原告驾驶蓝灰相间色的大洋本田牌电动自行车沿河东区津滨大道北侧辅道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地,被告邵千纯车辆右侧与原告车辆左侧接触,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津号小客车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原告因伤于2013年4月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3)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伤情为左侧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左侧股骨外侧踝撕脱性骨折等症。被告邵千纯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对超出被告太平洋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赔偿责任人邵千纯按80%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人栓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000元、护理费7335.12元、交通费400元、辅助器具费895元、财产损失300元共计35930.12元;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人栓医疗费10254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106442.12元的80%计85153.70元。扣除被告邵千纯支付的2000元,实际应支付83153.70元;二、驳回原告吕人栓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对护理费和营养费数额存在异议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经计算,津号小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余死亡赔偿金84369.88元、财产损失赔偿额17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尚余116846.3元。原告本次伤情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骨折术后等症,同时原告表示治疗已经终结,本次诉讼为一次性解决。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被告认可残疾赔偿金65316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31.3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按照80%赔偿,数额分别为医疗费20784.96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双方均表示听从本院判决。本��对异议项目和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一、原告主张误工费39894元,提供证据3予以证实。被告意见已前述,不再赘述,本院认证意见,由于被告太平洋公司对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本院照准;被告称原告休假时间过长,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而原告提供证据显示休假医嘱连贯,且主张至定残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基此,原告误工费在(2013)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支持至2013年6月17日,本次诉讼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至定残前一日2014年6月8日,按照每月3400元标准计算为39893.3元。二、原告主张护理费13350元,并提供证据4予以证实。同样,被告意见已前述,不再赘述,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同意(2013)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因该判决已生效,本院照准。关于护理期限,原告住院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至3月6日,共计16天,出院后并无需要护理的医嘱,因此,其主张的89天期限不能支持,考虑原告伤情,本院给予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共计45天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为3570元。三、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鉴定费1500元,其提供票据真实,应予认定,且属于被告太平洋公司赔偿范围。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39893.3元、护理费357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及比例分配,(2013)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且已生效,本案予以尊重。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应由被告太平洋公司予以理赔,超出部分,由该公司根据责任比例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邵千纯按80%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就残疾赔偿金65316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31.3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80%赔偿,分别为医疗费207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照准。关于误工费39893.3元、护理费357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遵照前述责任认定标准,由各被告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人栓误工费7152.58元、护理费357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65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1.3元,共计84369.88元;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人栓医疗费的80%计207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80%计600元、营养费的80%计2000元、误工费32740.72元的80%计26192.58元、鉴定费1500元的80%计1200元,共计50777.58元;三、驳回原告吕人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人栓负担159.5元,由被告邵千纯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四年八月××日书记员 佟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