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韩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仁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27号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如乔。委托代理人:任松桥。被告:韩仁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余姚市磊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