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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光英与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英,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42号原告:李光英,女,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健,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英与被告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光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万健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李光强、陶麟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万健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陶麟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湖西路816号望湖城桂香居-月桂苑*室(权证字号:���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