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凤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凤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徐凤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徐凤连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凤连的起诉。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雯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