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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华惕中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4534号罪犯华惕中,男,汉族,大专文化,1950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锡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惕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贪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2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7年10月16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5)、(2007)、(2009)、(2012)宁刑执字第8258号、第6148号、第10951号、第13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华惕中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华惕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华惕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华惕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惕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俊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