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第三人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审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武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重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乙,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第三人武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第三人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做出(2013)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甲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做出(2013)商民三终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民权县(2013)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允峰审判员 张志国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