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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8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姜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815-1号原告:太和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海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俊,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