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赵娜娜与张勇、胡泽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娜,胡泽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赵娜娜,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泽为,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负责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娜与被告胡泽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娜娜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