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灵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沿县道行驶,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G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沿县道行驶,由于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警人员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75000元,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卓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雅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