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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乘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让乘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XX(曾用名王XX),女,200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XX,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父母于2004年离婚,原告随母亲王XX共同生活,被告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后又增加至620元,现原告渐渐长大,学习及生活费用有所增加,原告母亲收入不足以满足原告实际生活需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王XX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4)让乘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王XX于2004年离婚,婚生女王XX(曾用名王XX)随王XX一同生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60元。后又增加至每月620元。现原告生活学习费用又有所增加,希望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2、提交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王XX2013年工资收入登记表一份,欲证实被告王XX2013年全年收入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请法院依照实发工资依法判决。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母亲王XX与原告父亲王XX于2004年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后抚养费又增加至620元,原告现系XX小学四年级学生。另查明,被告王XX系大庆XX职工,2013年全年应发收入为61438.8元,实发收入为46551.27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随着原告年龄增加,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也相应增加,被告工资也有所提高,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增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被告2013年全年实发收入为46551.27元,本院酌情认为将被告给付给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900元比较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XX抚养费900元,此款由双方自行给付,给付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一般为高中毕业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兵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