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四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福周与马明、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周,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莲,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马明因与被上诉人林福周、原审被告栖霞市观里镇小院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院村委)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1)栖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明,被上诉人林福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萍莲,原审被告小院村委法定代表人马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1)栖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