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冬亚与被告叶闫杰、刘宏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亚,叶闫杰,刘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秦冬亚,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闫杰,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渭林,6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宏保,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冬亚与被告叶闫杰、刘宏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秦冬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冬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