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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冬亚与被告叶闫杰、刘宏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亚,叶闫杰,刘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秦冬亚,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闫杰,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渭林,6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宏保,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冬亚与被告叶闫杰、刘宏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秦冬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冬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