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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郑敏、房丽丽与房丽丽、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房丽丽,王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郑敏。被告:房丽丽。被告:王聿波,系房丽丽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与被告房丽丽、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