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先民与被告孙淑惠、张继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民,孙淑惠,张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孙先民。被告孙淑惠。被告张继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民与被告孙淑惠、张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先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人民陪审员 陈迎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