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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先民与被告孙淑惠、张继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民,孙淑惠,张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孙先民。被告孙淑惠。被告张继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民与被告孙淑惠、张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先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人民陪审员  陈迎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