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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孙某,女,无业。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甲,男,无业。委托代理人姜仁贵,莱西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张翠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委托代理人姜仁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育有一女贾某乙。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但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受着。2014年3月17日,被告又对原告又打又骂,逼迫原告写离婚协议书,并且被告的父亲也帮忙将原告从家里往外拖。原告被逼无奈,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原告婚前购买的家电、家具被告并未返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创维电视、海信冰箱、海信空调、海信洗衣机各1台、家俱1宗共计208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贾某甲未在答辩期内递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为被告购置过诉讼请求中的物品。原被告是在民政局协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已清楚的说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原告也同意协议内容,无其他意见。被告婚前给原告礼金等3万余元,被告保留追诉的权利。原告本案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发票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婚前购买海信空调、海信洗衣机、海信冰箱、创维彩电各一台,以上财产现在被告处。(提交原件核对)。证据2、订货单一份,证明原告购买了家俱一套。证据3、原被告录音光盘一个、整理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以上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证据4、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提交原件核对),证明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物品给付了被告或其他人。对证据2有异议,不是正规发票,不认可。证据3录音中陈述的物品是原告购买,实际是被告购买;被告只承认物品在家中,但未认可是原告购买;原告结婚时间陪送的物品都是由被告给付的彩礼购买的。证据4无异议,双方间没有任何纠纷,原告不应再主张任何财产。本院认为,证据1、3真实有效,可以证明海信空调(50LW/16F)1台、海信洗衣机(60-H35)1台、海信冰箱(225GU-J)1台、创维彩电(39E550E)1台现在在被告处,以上财产均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证据2,因为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并未指明家俱包括哪些具体物品,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家俱的订货单据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所述的家俱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真实有效,可以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一、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贾某乙由男方抚养并监护,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财产处理部分为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均已签名。另查明,海信空调(50LW/16F)1台、海信洗衣机(60-H35)1台、海信冰箱(225GU-J)1台、创维彩电(39E550E)1台在被告处,以上财产均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录音光盘、购物发票、订货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莱西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在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利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情况,协议书中“无其他经济纠纷”并不能包括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处理部分。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婚前个人财产海信空调(50LW/16F)1台、海信洗衣机(60-H35)1台、海信冰箱(225GU-J)1台、创维彩电(39E550E)1台。案件受理费322元、递费60元,合计3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