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罪犯魏友彬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友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2545号罪犯魏友彬,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友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魏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友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