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林金福与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12号起诉人林金福,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2014年7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林金福诉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停止侵占原告的合法农田;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偿安置;支付生活费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林金福起诉事实根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金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志生审判员 吴进生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路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