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3169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担负100元,退给原告1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