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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3169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担负100元,退给原告1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