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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县白桥镇山茶村*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常仁,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5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常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粤Y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岭西路由狮西往狮岭方向行驶。当行至狮西华平车站路段时,因遇被害人艾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反方向行驶,程某某不注意安全驾驶与艾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艾某某、黄某某均倒地受伤。肇事后,程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艾某某受重伤。次日,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程某某向艾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了60896.4元、5500元;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分别向艾某某、黄某某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黄某某、艾某某达成和解,且依约支付了赔偿款合共8万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书、收条及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两被害人均表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可帆审判员  黄小明审判员  何应开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