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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黎楚荣与陈福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楚荣,陈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43号原告:黎楚荣,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徐鹏、李贝嘉,均是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金,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楚荣诉被告陈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福金价值共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现金3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福金(公民身份号码:x)的银行存款共3000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