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修良才与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良才,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748号原告修良才,男。被告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环岛西侧环三旗建材城北侧平房168号,注册号110108004176610。法定代表人郑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原告修良才与被告北京亚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出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修良才诉称,我于2006年6月入职亚欧出租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在职期间亚欧出租公司多向我收取1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欧出租公司:1、向我返还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修良才主张在职期间担任出租车司机,亚欧出租公司存在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故应向其返还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此,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多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修良才基于多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节要求亚欧出租公司支付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修良才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良才之起诉。修良才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江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