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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中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刘国生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