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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姚宏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宏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4406号罪犯姚宏奎,男,汉族,初中文化,1957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宏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姚宏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姚宏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9日、2009年7月8日、2011年12月7日作出(2006)、(2009)、(2011)宁刑执字第5519号、第5060号、第90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宏奎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姚宏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姚宏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宏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宏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