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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文培,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女孩王某甲,2008年生一男孩王某乙;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敬,也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8月双方生气之后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藏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之所以虚构事实,是为了达到离婚另娶的目的;为了幼小的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藏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元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甲,2008年6月5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为了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不准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李春靖人民陪审员  刘 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姬天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