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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星金与杨德钢、杨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金,杨德钢,杨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王星金。被告杨德钢。被告杨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王星金与被告杨德钢、杨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钟建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