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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郭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郭进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4603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负责人:田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正先,该社客户经理。被告:郭进东,男,生于1965年11月6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被告郭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