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李玲,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