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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李玲,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