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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2014-204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环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乳山市大孤山镇。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纪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乳山市大孤山镇。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临朐县,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翠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丛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被告人丁某某从山东省文登市侯家镇XX矿业有限公司库房装运炸药96公斤、雷管70枚,运输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孙家沟村某矿洞工地,后被告人纪某某、袁某某将其搬运至矿洞内储存,并于当日至同年9月17日多次利用该炸药、雷管在矿洞内实施爆破作业,2013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剩余炸药87公斤、雷管44枚。上述事实,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于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提货单、出库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丛某主动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汪疃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纪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告人丁某某、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告人丛某、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丁某某、袁某某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以上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因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丛某、纪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丛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徐承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