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红与孙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孙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郭红。被告孙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与被告孙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