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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红与孙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孙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郭红。被告孙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与被告孙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