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付军与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付军。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8组。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锦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军于2014年7月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付军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