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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贾小艳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贾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启、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小艳,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28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小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1.9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