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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宋俊其与唐占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其,唐占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1058-1号原告宋俊其,男,汉族。被告唐占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其诉被告唐占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俊其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