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宋俊其与唐占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其,唐占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1058-1号原告宋俊其,男,汉族。被告唐占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其诉被告唐占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俊其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