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沪徐检诉刑诉(2014)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上海征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征聚公司)经自主开发完成网络游戏《征途2》,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授权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巨人公司)发行、运营该游戏。201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入针对网络游戏《征途2》的外挂软件“灰太狼”,并在其经营的名为“安徽旗舰网游店”的淘宝网店上以每张月卡人民币17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已查��张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上述外挂软件提供了游戏本身不具备的功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行为,鉴于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的《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征途2〉的函》、网络游戏软件销售及许可协议、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报案材料、损害性分析报告、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田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