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舒某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